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蒋军秀,女,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永岁乡梅潭村万福塘村**号。委托代理人蒋俊元,男,汉族,1951年1月2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永岁乡梅潭村委上改州村**号。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定江镇支行。住所地灵川县定江镇定江路口。负责人谭荣香。委托代理人文毅,灵川漓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军秀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定江镇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军秀于2016年1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军秀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定江镇支行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军秀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定江镇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为255元,由原告蒋军秀负担。
审 判 长 胡丽芸
代理
审判员 梁秀华
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彩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