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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2968号

卢有兴与王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刚,卢有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9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刚。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有兴。

上诉人王玉刚为与被上诉人卢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5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玉刚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玉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54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 判 员 金 莹

审 判 员 金佳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张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