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9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刚。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有兴。
上诉人王玉刚为与被上诉人卢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5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玉刚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玉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54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 判 员 金 莹
审 判 员 金佳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张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