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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886号

许强与明光市宏昌电子有限公司、张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强,明光市宏昌电子有限公司,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886号

申请执行人:许强,男,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明光市。

被执行人:明光市宏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

被执行人:张敏,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许强与被执行人明光市宏昌电子有限公司、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明光市宏昌电子有限公司、张敏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许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明执字第008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杨 悝

审判员  张克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