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886号
申请执行人:许强,男,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明光市。
被执行人:明光市宏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
被执行人:张敏,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许强与被执行人明光市宏昌电子有限公司、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明光市宏昌电子有限公司、张敏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许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明执字第008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杨 悝
审判员 张克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