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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民字第2357号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山市琚军铁件商行、祝开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琚军铁件商行,祝开明,洪慧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235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8318-6。

法定代表人:周涛,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坤,系其员工。被执行人江山市琚军铁件商行,组织机构代码:L6927784-4,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彭里村上溪边13号。被执行人祝开明。被执行人洪慧芳。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山市琚军铁件商行、祝开明、洪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山市琚军铁件商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祝开明、洪慧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市琚军铁件商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祝开明、洪慧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山市琚军铁件商行、祝开明、洪慧芳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235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吾建龙

代理

审判员  邱 强

代理

审判员  刘荣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陆敏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