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79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董盼盼,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王志昕,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负责人:洪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静,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流洋,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吴燕,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上诉人董盼盼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陈流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董盼盼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宣告判决前,董盼盼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盼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上诉人董盼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丽芸
审 判 员 徐 彬
代理
审判员 满先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旭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