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489号原告丁雪芹。被告诸城怡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太平,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丁雪芹与被告诸城怡然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纪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全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