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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皇民初字第489号

丁雪芹与诸城怡然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雪芹,诸城怡然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489号原告丁雪芹。被告诸城怡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太平,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丁雪芹与被告诸城怡然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纪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全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