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5823号原告焦某某,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美鸽,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某,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毛女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英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