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2752-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负责人王文华,行长。被执行人上虞同方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杜岳炫,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银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杜岳炫,董事长。被执行人夏邑县银邦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XX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岳炫,身份代码330622196301116934。被执行人龚红娟,身份代码330622196305286922。被执行人上虞远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杜岳炫,董事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与上虞同方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浙江银邦集团有限公司、夏邑县银邦化纤有限公司、杜岳炫、龚红娟、上虞远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杜岳炫所有的浙D×××××轿车及被执行人浙江银邦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浙D×××××轿车各一辆,但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依法查封的各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均系轮候查封故暂难处置;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2015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了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27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红建
审 判 员 王柏林
代理
审判员 徐立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杜亚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