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152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1区2号198栋1楼。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东县金祥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荷花社区昭阳大道202号。法定代表人金胜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佘福明,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金祥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
审 判 员 李盛刚
人民陪审员 魏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邹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