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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第31号

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第31号

原告:刘某,男。

被告: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与被告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贺玉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振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