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第31号
原告:刘某,男。
被告: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与被告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贺玉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振清 微信公众号“”
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第31号
原告:刘某,男。
被告: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与被告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贺玉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振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