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0973号
原告:亳州市华佗中医院,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琪斌
被告:合肥盛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卫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本院先予受理原告亳州市华佗中医院诉被告合肥盛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亳州市华佗中医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