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211号原告成强,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明强,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雪琴,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国彬,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成强与被告陈明强、陈雪琴、王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素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姜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