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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0211号

成强与陈明强、陈雪琴、王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成强,陈明强,陈雪琴,王国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211号原告成强,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明强,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雪琴,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国彬,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成强与被告陈明强、陈雪琴、王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素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姜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