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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市民初字第309号

刘广全与赵贵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广全,赵贵树

裁判文书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市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刘广全1972年5月4日、汉族、个体住址:洮南市团结街道办事处2委14组被告赵贵树、男、68岁、汉、住址:洮南市团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刘广全赵贵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全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俊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贺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