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民终29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脑汇(福建)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76、78、80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乐、叶石坚,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威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禾山镇蔡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华、汪家添,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百脑汇(福建)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威扬广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5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百脑汇(福建)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百脑汇(福建)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百脑汇(福建)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13000元,由上诉人百脑汇(福建)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聆
审 判 员 胡林蓉
审 判 员 章 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潘婉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