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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01633号

王雨等与王恒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雨,董海春,王恒,霍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1633号申请执行人王雨,男,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董海春,男,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恒,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霍艳红,女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王雨、董海春与被执行人王恒、霍艳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日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4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恒、霍艳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雨、董海春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恒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敬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