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1633号申请执行人王雨,男,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董海春,男,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恒,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霍艳红,女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王雨、董海春与被执行人王恒、霍艳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日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4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恒、霍艳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雨、董海春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恒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敬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