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52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高君,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梅玉,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二终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梅玉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