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负责人谷陟军,行长。被执行人戴湘华,男。被执行人张登玉,女。被执行人邱照金,男。被执行人邱文,男。被执行人邱建云,男。被执行人邱林,男。被执行人李智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戴湘华、张登玉、邱照金、邱文、邱建云、邱林、李智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湘华、张登玉、邱照金、邱文、邱建云、邱林、李智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湘华、张登玉、邱照金、邱文、邱建云、邱林、李智勇的银行存款274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四兵
审判员 陈春亮
审判员 魏益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