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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86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戴湘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戴湘华,张登玉,邱照金,邱文,邱建云,邱林,李智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负责人谷陟军,行长。被执行人戴湘华,男。被执行人张登玉,女。被执行人邱照金,男。被执行人邱文,男。被执行人邱建云,男。被执行人邱林,男。被执行人李智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戴湘华、张登玉、邱照金、邱文、邱建云、邱林、李智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湘华、张登玉、邱照金、邱文、邱建云、邱林、李智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湘华、张登玉、邱照金、邱文、邱建云、邱林、李智勇的银行存款274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四兵

审判员  陈春亮

审判员  魏益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