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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特字第2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与刘冲、王丽萍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刘冲,王丽萍,原平,任苗苗,赵风雷,李春霞,赵小留,李亚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特字第2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住所:济源市。代表人赵广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波,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刘冲,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丽萍,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平,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2单元5楼北户。被申请人任苗苗,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2单元5楼北户。被申请人赵风雷,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春霞,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小留,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1单元4楼南户。被申请人李亚娟,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1单元4楼南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席顺义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原平、任苗苗位于济源市南夫1号商住楼(轵城镇中心校家属楼)2单元5楼北户房产证号00××77的房产,被申请人赵风雷、李春霞位于济源市恒泰街汇丰苑小区2号楼1单元4楼西户房产证号00××47的房产,被申请人赵小留、李亚娟位于济源市南夫1号商住楼(轵城镇中心校家属楼)1单元4楼南户房产证号00××64的房产用来偿还被申请人刘冲、王丽萍欠其的贷款本金646038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原平、任苗苗位于济源市南夫1号商住楼(轵城镇中心校家属楼)2单元5楼北户房产证号00××77的房产,被申请人赵风雷、李春霞位于济源市恒泰街汇丰苑小区2号楼1单元4楼西户房产证号00××47的房产,被申请人赵小留、李亚娟位于济源市南夫1号商住楼(轵城镇中心校家属楼)1单元4楼南户房产证号00××64的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金646038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申请人刘冲、王丽萍、原平、任苗苗、赵风雷、李春霞、赵小留、李亚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席顺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