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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执字第139-1号

邢二台、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4-0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二台,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邢二台,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霸州市。被执行人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多伦县北滩村。被执行人王志忠,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邢二台与被执行人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忠借款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一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因该案以(2014)廊民三初字第7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5月28日、7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志忠座落于蓟县西小毛庄(村)四区81号,产权证号为125021004229号,面积107.09平方米的房屋;座落于蓟县兴华大街中路北侧中节能远景城9-1-1603,产权证号125021006392号,面积为160.59平方米的房屋;座落于塘沽仕嘉花园6-1-302号房屋。并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志忠座落于蓟县西小毛庄(村)四区81号,产权证号为125021004229号房屋,面积为107.09平方米的房屋;座落于蓟县兴华大街中路北侧中节能远景城9-1-1603,产权证号125021006392号,面积为160.59平方米的房屋;座落于塘沽仕嘉花园6-1-302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蒙 鲜

审 判 员  吕忠磊

代理

审判员  范中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卢雅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