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289号原告刘某。被告折某。被告郝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折某、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退还原告刘某。
审 判 长 康建军
审 判 员 燕玉梅
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哲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