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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289号

原告刘某与被告折某、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折某,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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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289号原告刘某。被告折某。被告郝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折某、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退还原告刘某。

审 判 长  康建军

审 判 员  燕玉梅

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哲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