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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64号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戴水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戴水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64号

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力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琴。

被告:戴水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水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仲 舒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佳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