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初字第0132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某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9元,全额退回王某某。
审 判 长 党明明
人民陪审员 陶茂森
人民陪审员 王继周二O一六年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