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3078号
原告:王亚英,女,1957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敏锋,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建成,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
原告王亚英与被告林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刘玉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英的委托代理人李敏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建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亚英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林建成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237万元,合计人民币537万元,并按月利率1.5%继续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林建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与被告林建成合作武汉宝岛置业有限公司,由林建成作为主控股人,同年1月14日,原告将投资款468万元打入该公司账户。2008年8月14日,决定投资款转借款,由林建成出具欠条1张,欠条主要内容为:兹欠王亚英借款,到2008年7月30日本息人民币300万元整,因各种原因无法按原计划归还,本人承诺在8月24日至9月10日期间归还。如超期按月1.5%计算。此后,因被告无法按期还款,期间多次作出还款书面承诺,最后一次于2013年11月29日出具1份确认函。现原告因催讨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原告提供被告林建成出具的欠条、还款计划书、承诺书、确认函,建设银行支付凭证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英与被告林建成之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林建成应当偿还借款。原告在庭审中变更后的利息主张235.8万元,具体包括:1、双方确认截止2013年5月10日尚欠102万元;2、300万元×1.5%×29个月22天(2013年5月10日至2015年11月2日)=133.8万元,从2015年11月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5%另行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林建成应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利息2358000元,合计人民币5358000元给原告王亚英,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付清;并支付2015年11月3日起至案件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玉小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詹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