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7652-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被执行人舒振文,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振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月4日,被执行人舒振文尚欠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0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94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舒振文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76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舒振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典磊
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尤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