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927号原告谢林成,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永立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林成与被告重庆永立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林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林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林成负担。
审判员 任 璐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