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刘丙峰,男,1968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告王英,男,1963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告魏爽,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山东泰山嘉木堂红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丙峰与被告王英、魏爽、山东泰山嘉木堂红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丙峰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丙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1540元,共计5990元由原告刘丙峰负担。
审 判 长 李 健
代理
审判员 张百吉
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兴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