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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540号

刘丙峰与王英、魏爽、山东泰山嘉木堂红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丙峰,王英,魏爽,山东泰山嘉木堂红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刘丙峰,男,1968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告王英,男,1963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告魏爽,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山东泰山嘉木堂红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丙峰与被告王英、魏爽、山东泰山嘉木堂红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丙峰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丙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1540元,共计5990元由原告刘丙峰负担。

审 判 长  李 健

代理

审判员  张百吉

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兴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