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共民二初字第240号原告单金土。被告熊宏斌。被告祁思云。
原告单金土诉被告熊宏斌、祁思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金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宏斌、祁思云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金土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以衍光服饰的名称对外从事服装生意,原告是经营布料的私营业主。自2011年5月28日开始,二被告在原告处采购布料。2013年1月1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996033元。2013年10月12日,被告熊宏斌出具分期还款计划一份,确认了欠款事实及明确如何还款。此后,被告仅还款20万元,剩余货款未能如期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796033元。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祁思云的起诉。被告熊宏斌、祁思云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5月起,被告熊宏斌、祁思云多次以“衍光服饰”的名义在原告处采购布料,并在提货单上签名。2013年1月10日,经双方对账,尚欠布料货款共计996033元,被告熊宏斌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熊宏斌于2013年10月12日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书一份,确认共欠原告布料款996033元,并承诺于2013年10月付款10万元,11月付款30万元,12月付款20万元,2014年1月付款20万元,2014年付清余款。被告熊宏斌出具计划书后,仅偿付货款20万元,尚欠796033元至今未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工商登记证明、提货单、对账单、付款计划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熊宏斌以“衍光服饰”的名义在原告处购买布料,并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尚欠原告货款996033元,同时约定了付款期限,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其仅支付20万元,尚欠796033元货款未按约支付,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796033元,事实清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祁思云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熊宏斌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熊宏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单金土货款79603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620元,由被告熊宏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屹东
代理
审判员 周 芬
人民陪审员 袁强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