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商初字第01524号原告蒋素珍。委托代理人刘冬青,丹阳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98号第21、22、23层。负责人李良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素珍与被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素珍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