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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商初字第01524号

蒋素珍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素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商初字第01524号原告蒋素珍。委托代理人刘冬青,丹阳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98号第21、22、23层。负责人李良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素珍与被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素珍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