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634号申请执行人敖明锋。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彭德斌。被执行人彭玮。被执行人武汉尚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祥龙宝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8号(长丰科技产业园8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彭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敖明锋与被执行人XX,彭德斌,彭玮,武汉尚品食品有限公司,武汉祥龙宝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敖明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XX,彭德斌,彭玮,武汉尚品食品有限公司,武汉祥龙宝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537,090元,执行费7,771元。但被执行人XX,彭德斌,彭玮,武汉尚品食品有限公司,武汉祥龙宝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彭德斌,彭玮,武汉尚品食品有限公司,武汉祥龙宝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4,8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敬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