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民一初字第04385号

范某与余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范某,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4385号

原告:范某,女,193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余某,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余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范某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彭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秦晶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