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唐绍彬。被告唐辉。被告唐磊。被告唐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绍彬诉被告唐磊、唐辉、唐红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绍彬以“我需要收集好证据,日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绍彬以“我需要收集好证据,日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绍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绍彬负担。
审判员 贺红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