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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239号

唐绍彬与唐辉、唐磊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4-25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唐绍彬,唐辉,唐磊,唐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唐绍彬。被告唐辉。被告唐磊。被告唐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绍彬诉被告唐磊、唐辉、唐红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绍彬以“我需要收集好证据,日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绍彬以“我需要收集好证据,日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绍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绍彬负担。

审判员  贺红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