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鹿乡分理处,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代表人袁玉国,分理处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忠,客户经理。被告龚江,男,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赵志强,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蒋青春,男,1965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鹿乡分理处诉被告龚江、赵志强、蒋青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鹿乡分理处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鹿乡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退回314元后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赵颖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