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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55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鹿乡分理处与龚江、赵志强、蒋青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鹿乡分理处;龚江;赵志强;蒋青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鹿乡分理处,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代表人袁玉国,分理处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忠,客户经理。被告龚江,男,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赵志强,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蒋青春,男,1965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鹿乡分理处诉被告龚江、赵志强、蒋青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鹿乡分理处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鹿乡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退回314元后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赵颖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