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163号原告陈风顺,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凤荣,男,汉族,1952年3月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清才,男,汉族,1984年1月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风顺与被告陈凤荣、陈清才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风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风顺以其已与被告陈凤荣、陈清才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风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风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庄萍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钟伟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