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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3163号

陈风顺与陈凤荣、陈清才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风顺,陈凤荣,陈清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163号原告陈风顺,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凤荣,男,汉族,1952年3月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清才,男,汉族,1984年1月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风顺与被告陈凤荣、陈清才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风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风顺以其已与被告陈凤荣、陈清才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风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风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庄萍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钟伟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