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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执字第525号

韩奎兰与邢爱华、临沂科兰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奎兰,邢爱华,临沂科兰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兰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韩奎兰。被执行人邢爱华。被执行人临沂科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李家宅村。法定代表人邢爱华,经理。申请执行人韩奎兰与被执行人邢爱华、临沂科兰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兰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临沂科兰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兰山区枣沟头镇李家宅村土地批文号为鲁政字(2004)745号土地使用权,续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