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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879-3号

黎昌辉、陈中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4-25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昌辉,陈中学,卓儒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879-3号申请执行人黎昌辉。被执行人陈中学。被执行人卓儒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张定法民一初字第11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2015年6月27日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两被执行人儿子陈柏男的房产已被依法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陈中学、卓儒仙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黎昌辉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永红

审 判 员  苏格烈

代理

审判员  宋宏学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陈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