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赵鑫被执行人鲁小华,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赵鑫申请鲁小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22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鲁小华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59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