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洮执字第592号

赵鑫与鲁小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鑫,鲁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赵鑫被执行人鲁小华,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赵鑫申请鲁小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22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鲁小华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59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