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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4044号

尹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尹某,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4044号

原告:尹某。

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毛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建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余燕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