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4044号
原告:尹某。
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毛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建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余燕苹 百度搜索“”
尹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4044号
原告:尹某。
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毛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建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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