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2122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以下简称泰隆银行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374号。
法定代表人:谢桔茂,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钟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楚楚,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军维,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袁小强,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王江伟,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泰隆银行仙居支行为与被告王军维、袁小强、王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泰隆银行仙居支行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隆银行仙居支行以与三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29元,减半收取5464.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郭晓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吴好好?PAGE*ArabicDash?-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