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8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焕平,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杨千河后窑子村人,现住大同市X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效义,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山西省右玉县威远镇人,现住右玉县X镇X。
上诉人温焕平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按期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华
审 判 员 周玉宝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