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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813号

温焕平与袁效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焕平,袁效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8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焕平,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杨千河后窑子村人,现住大同市X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效义,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山西省右玉县威远镇人,现住右玉县X镇X。

上诉人温焕平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按期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华

审 判 员  周玉宝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