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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211号

张广贵、张汝燕与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广贵,张汝燕,刘艳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211号申请人张广贵。申请人张汝燕。被申请人刘艳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贵、张汝燕诉被告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广贵、张汝燕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广贵、张汝燕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艳梅款项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