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211号申请人张广贵。申请人张汝燕。被申请人刘艳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贵、张汝燕诉被告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广贵、张汝燕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广贵、张汝燕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艳梅款项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