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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8825-1号

罗洁琼与张一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洁琼,张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8825-1号申请执行人罗洁琼,女。被执行人张一,男。罗洁琼申请执行张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洁琼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一应偿还罗洁琼欠款五万一千元,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三元由张一负担。我院在执行期间内张一下落不明且未查找到张一名下财产,罗洁琼亦不能提供张一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涛

审判员 周 鹏

审判员 周光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唐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