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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76号

刘以凤与张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以凤,张亮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76号

原告:刘以凤,女,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私营企业业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念,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亮亮,男,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以凤诉被告张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以凤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刘以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以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刘以凤负担。

审 判 员  常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曹培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