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76号
原告:刘以凤,女,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私营企业业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念,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亮亮,男,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以凤诉被告张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以凤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刘以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以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刘以凤负担。
审 判 员 常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曹培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