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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行监字第135号

陆文娇与平塘县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注销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黔高行监字第135号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文娇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塘县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注销决定一案,2014年9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行终字第103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陆文娇现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孙 潮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严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