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23民初9号

郭某诉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9号原告郭某,女,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林甸县宏伟乡。被告隋某某,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撤诉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郭某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