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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298号

原告李进川与被告徐春长、徐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进川,徐春长,徐秀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298号原告李进川,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春长,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秀玲,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川与被告徐春长、徐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进川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进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李进川负担。

审判员  苏挺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燕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