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298号原告李进川,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春长,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秀玲,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川与被告徐春长、徐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进川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进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李进川负担。
审判员 苏挺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燕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