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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5739号

中国农业银行诉翁方成信用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翁方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第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57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负责人陈锴锋。委托代理人陈智钢,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汤学文,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翁方成,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诉被告翁方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刘春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汤学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方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翁方成立即偿还原告截止至2015年8月7日止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4995.38元,利息10398.54元,滞纳金1445.47元,其他费用80元,以及2015年8月7日之后至偿还之日止产生的利息、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翁方成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一张名为“网球白金卡”的贷记卡,签署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被告申请贷记卡后,被告翁方成陆续刷卡消费和进行还款,截止至2015年8月7日,被告翁方成共欠原告贷记卡透支本金24995.38元,利息10398.54元,滞纳金1445.47元,其他费用8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贷记卡申请表、贷记卡辅助管理操作平台截屏记录、贷记卡多维度交易分析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翁方成申请办理原告农行浏阳支行的贷记卡,承诺遵守该卡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并自愿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及时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现其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翁方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24995.38元;

二、被告翁方成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贷记卡利息及滞纳金(计算方法:至2015年8月7日止的利息10398.54元,滞纳金1445.47元,其他费用80元;从2015年8月8日起以24995.3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被告翁方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春泓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