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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法执恢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向世平与被执行人张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世平,张忠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恢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向世平,女,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张忠元,男,湖南省保靖县人。本院在执行向世平与张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2015)保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执行标的为80000元,已执行到位39387.5元。因被执行人张忠元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保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友军

审 判 员  向兴国

审 判 员  龙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向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