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恢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向世平,女,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张忠元,男,湖南省保靖县人。本院在执行向世平与张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2015)保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执行标的为80000元,已执行到位39387.5元。因被执行人张忠元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保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友军
审 判 员 向兴国
审 判 员 龙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向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