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7号
原告:孙建美。
被告:羊小平。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美诉被告羊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建美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杨蕊 来源:百度搜索“”
孙建美与羊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7号
原告:孙建美。
被告:羊小平。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美诉被告羊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建美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杨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