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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17号

孙建美与羊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建美,羊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7号

原告:孙建美。

被告:羊小平。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美诉被告羊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建美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杨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