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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625号

沈鹰与南通顺吉服饰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当事人
沈鹰,南通顺吉服饰有限公司,凌美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625号原告沈鹰。委托代理人蔡鹤飞、孙卓,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顺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外环北路390号美丽华商业广场9幢1208室。法定代表人沈鹰,职务不详。第三人凌美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鹰与被告南通顺吉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凌美珍公司解散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鹰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沈鹰负担。

审 判 长  陈五建

代理

审判员  虞忠红

人民陪审员  严长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保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