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625号原告沈鹰。委托代理人蔡鹤飞、孙卓,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顺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外环北路390号美丽华商业广场9幢1208室。法定代表人沈鹰,职务不详。第三人凌美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鹰与被告南通顺吉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凌美珍公司解散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鹰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沈鹰负担。
审 判 长 陈五建
代理
审判员 虞忠红
人民陪审员 严长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保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