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和民初字第00939号

朱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甲,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939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陈鹤厅,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

原告朱某甲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陈鹤厅、被告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甲诉称,199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朱某乙,现已成年。××××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之初,被告在家带孩子,夫妻关系尚可。自2010年家里建房后,被告便不务正业,混迹于赌博场所,夫妻关系恶化。自2013年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已超过两年。2015年3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维持现状协议。此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吴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已经大了,要谈婚论嫁的时候,要顾及小孩。

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朱某乙,现已成年。××××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维持协议。2015年10月,原告再次诉请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共同走过二十多年婚姻生活,在此期间双方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又看着自己的子女长大成人,二十多年风风雨雨,双方应该已经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对经过二十多年婚姻生活的夫妻双方离婚问题,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应草率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本案原告虽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比原告曾经主张离婚的事实与双方二十多年共同生活的历史,显然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虽然近来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淡薄,但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不能以此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夫妻多年的感情,加强沟通、相互理解、求同存异,和好是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

代理

审判员  孙贵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